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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失火烧伤邻居 房东要不要一起赔?多因一果侵权怎么赔?_beat·365

发布日期:2024-11-18 13:17 浏览次数:
本文摘要:简介:本案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也是传统的 多因一果 侵权行为案件。

简介:本案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也是传统的 多因一果 侵权行为案件。其争议焦点在于多因一果侵权行为的确认与责任分担,下面将一一分析: 姜某经批准后,建设29号临街房屋一层3间。2006年,姜某予以批准后,加建二层房屋2间,为彩钢结构,中间系由泡沫材料,有铁架楼梯上下,铁架上铺木板。聂某一家同住二层1间房屋,月租金600元,并搭起厨房。

2010年8月23日,姜某将一层3间租赁给崔某经营饭馆。2011年8月23日凌晨,饭馆南侧厨房内液化石油气外泄时逢火场再次发生爆炸,再次发生火灾,将一层饭馆内冰柜、空调等物品及北侧小商店内麻将机、桌椅等物品焚毁,将居住于在二层的聂某甲、聂某乙、聂某丙、刘某、聂某五人灼伤。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就火灾事故的涉及情况至北京丰台消防队展开调查,丰台消防队工作人员称之为如果彩钢板夹心层是泡沫材料,具备火灾隐患;如果夹心层是岩棉材料,须要各不相同岩棉的厚度及等级;竹脚板归属于可燃材料,须要展开防水处置;木制材料归属于可燃材料。上述调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刘某等五人无异议;姜某接纳楼梯系竹脚板铺设。

2012年1月,姜某及其妻子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将崔某诉至法院,拒绝赔偿金被火烧的房屋及物品损失总计75 600元。经一、二审裁决,指出崔某不应分担赔偿金责任,但姜某惟到必要的管理义务,不应分担一定的管理责任,故判令崔某赔偿损失45 000元。

现如今聂某五人将姜某、崔某诉至法院。【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 一、崔某赔偿金聂某等五人医疗费、护理费、伙食退休金、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伤害抚慰金等总计1483611.25元; 二、姜某赔偿金聂长征等五人医疗费、护理费、聂长征等五人医疗费、护理费、伙食退休金、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伤害抚慰金等总计494537.04元; 三、上诉聂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本案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也是传统的"多因一果"侵权行为案件。其争议焦点在于多因一果侵权行为的确认与责任分担,下面将一一分析: (一)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确认 纵观本案的案情,主要不存在两个侵权行为:一是崔某经营的饭馆内的液化石油气外泄时逢火场再次发生火灾造成原告伤势;二是姜某对其所违章建筑的二层彩钢结构房屋及楼梯不存在火灾隐患,惟到必要的管理义务。

这两行为人联合导致同一伤害结果——原告一家伤势。本案之所以确认为“多因一果”侵权行为主要根据“多因一果”侵权行为类型的包含要件: 1.各行为人之间没联合的意思联络,且各行为人主观上非科蓄意侵权行为或者故意犯罪。本案中崔某和姜某皆仍未蓄意的主观心态。2.从因果关系角度而言,崔某经营的饭馆再次发生火灾时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姜某惟到管理义务为崔某必要侵权行为获取了条件,仅有减轻或不断扩大了伤害后果。

3.伤害结果同一。崔某和姜某的不道德并非凝结为一个联合的谋害不道德而联合造成了原告等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根据上述分析,两个侵权行为并非必要融合造成了伤害结果,故应当指出“多因一果”侵权行为。

(二)多因一果侵权行为的责任分担 根据《侵权行为责任法》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涉及法律对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展开区分,对于必要融合的联合侵权行为规定其分担连带责任,而对于间接融合的“多因一果”不道德规定其分担按份责任。如何确认责任的大小,主要是考量过错大小或原因力比例: 1.过错程度的辨别标准是:轻过错重在一般过错,一般过错重在重过错。各种过错长短程度的辨别一般以留意义务的程度强弱来确认。

2.原因力比例大小的辨别原则是:直接原因的原因力小于间接原因,主要原因的原因力小于次要原因,与伤害结果距离将近的原因事实的原因力小于距离远的原因。本案归属于“多因一果”侵权行为类型。

本案的两个行为人对各自分开的不道德所导致的伤害结果负责管理,并依据各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及各自不道德对伤害后果的原因力,区分各自责任的份额,由各行为人按照自己的份额分担适当赔偿金责任。(三)本案的不道德确认与责任分担 重返本案,占据或者用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导致他人伤害的,占据人或者用于人应该分担侵权行为责任,但需要证明伤害是因受害人蓄意或者不可抗力导致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崔某经营的饭馆内的液化石油气外泄时逢火场再次发生爆炸,再次发生火灾,导致财产损坏以及本案原告伤势。

因此,崔某应该分担赔偿金责任。因人民法院生效裁决已确认姜某没能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且姜某所辟的二层彩钢结构房屋及楼梯不存在火灾安全隐患,姜某亦不应分担一定责任。因崔某与姜某没联合的蓄意或者过错,且双方不道德间接融合,再次发生同一伤害后果,故二被告之间不不应分担连带责任,而不应分担按份责任。

关于崔某与姜某责任比例问题,从伤害再次发生的原因来分析,崔某管理的液化石油气爆炸,是火灾再次发生的直接原因,姜某没能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等,并非火灾再次发生的原因,仅有减轻或不断扩大了伤害后果,因此,崔某对所导致的损失不应分担主要责任,姜某不应分担与其没能尽到管理义务等适当的赔偿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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